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爲規範和加強建築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覈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複徵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築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20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爲便於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隨着經濟發展,建築安裝企業規模不斷擴大,跨地區作業日益頻繁。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有關規定,分別對跨省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但從實際效果看,各地的政策執行口徑存在一定差異,稅源歸屬難以準確界定,導致部分建築安裝企業重複扣繳個人所得稅。爲進一步規範個人所得稅徵管,消除重複徵稅,稅務總局發佈了本《公告》,並於2015年9月1日施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納稅地點
《公告》規定,建築安裝業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明確代扣代繳有關規定
《公告》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代扣的施工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同時,《公告》明確規定,對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單位,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覈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明確對稅務機關的有關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業所在地和扣繳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加強信息傳遞和溝通協調,避免重複徵稅,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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