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取消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4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規定,現就取消“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 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第一條規定,享受退(免)消費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規定辦理資格備案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申請退(免)消費稅的首個納稅申報期內,將資格備案資料作爲申報資料的一部分,一併提交主管稅務機關;
(二)資格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按《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發佈)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資格備案事項變更手續;
(三)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已取得退(免)消費稅資格的,不需重新辦理資格備案手續。
上述資格備案資料是指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的資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24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進一步明確“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消費稅的管理問題,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本公告。
公告明確享受用於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其退(免)稅資格由事前審批調整爲事中備案。一是首次申請退稅時,納稅人應在當月的納稅申報期內,將資格備案資料隨同其他納稅申報資料一併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二是資格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事項變更手續;三是在本公告發布之前,納稅人已經取得退(免)消費稅資格的,不需重新辦理資格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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